(四)区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由各区依照市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自行制定。
五、申报程序
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的评比,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一月以后。
1、单位(居住区)自报,逐级验收。申报单位(居住区)按照创建标准,在自查的基础上向所辖区政府申报;
2、已成为区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的,向市城市绿化领导组申报;
3、由市城市绿化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评定结果,验收合格后,报市政批准命名为市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
4、省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由市政府统一向省政府申报。
5、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1)各申报单位(居住区)关于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情况的汇报材料;
(2)关于申报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的申请书;
(3)关于本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规划图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关于自查自评结果的报告。
六、命名表彰
1、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分为省级、市级和区级,釆取“谁命名谁管理”的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单位自报,逐级验收的办法。省、市、两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除受省有关部门和市城市绿化领导组管理外,平时委托所在区职能部门管理;
2、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园林化单位(居住区)以区以上政府名义命名(哪一级命名哪一级考核)。向上一级申报命名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必须是下一级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居住区);
3、经考核,专家验收按照评分细则,实得分在90分以上,且符合市级创建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由市政府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居住区”颁发奖牌(铜牌)、证书;
4、园林化单位(居住区)作为一种政治荣誉,要列入本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5、凡不是“园林化单位”的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居住区”的,要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原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居住区”称号。
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称号的撤消权属于相应一级的命名机构。
八、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