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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化绿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促进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速推进“中国北方地区最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家园”建设步伐。
  二、任务目标
  1、创建范围
  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主要在城市、郊区、高新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驻市部队、学校、家属院和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之间开展。
  2、创建时间
  市区所有单位(居住区)内的空地和空间,在今春要全部普及绿化。争取用三年的时间使市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达到80%以上,分别为:2008年创建36个;2009年创建54个;2010年创建50个。
  三、创建要求
  1、市区所有单位(居住区),必须按照创建标准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2、有绿化空地的要全部进行高标准绿化,绿地内要设置园林小品;
  3、硬化面积过大的要合理规划,减少硬化面积,增加绿化面积;
  4、绿化面积不足的,要进行立体绿化和屋顶绿化;
  5、凡市内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必须严格按照《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四、创建标准
  (一)省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
  1、制定科学、合理的园林绿化规划,按照规划严格实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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