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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钢铁: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矿肥项目及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城市供水:50万吨/日以下跨市调水项目或供水1万吨/日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及危险废弃物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2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房地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类项目以外的省属单位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500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及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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