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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以上由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内100公里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以外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它收费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的公路以及县乡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区以外,长度100米以上或者涉及跨市协调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长度100米-50米以上或者跨县协调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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