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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发包人应在合同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用人单位与劳务作业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采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专用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劳务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劳务项目负责人姓名、劳务分包范围及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分包信息和工资保障金交纳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二)会同劳务项目负责人对其已完成劳务作业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等管理台帐,同时报送一份给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留存两年备查。
  (三)对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石家庄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由本人签领;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劳务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及信用档案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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