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告之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机关应制作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应当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应当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由负责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根据法定条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出具结论性意见;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
4、听证阶段。按照《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组织实施听证,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5、决定阶段。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6、送达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要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且案卷中应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等。
7、依法进行变更或者延续的,应有相关文书。
规范性标准
规范性标准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每个阶段应具备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内容要素的要求。
一、申请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