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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根据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被考核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领导确认被考核人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月度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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