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2008〕119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