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2009年12月)
集中清理整治是反腐败专项斗争的核心工作,是自查自纠的继续和深化。这个阶段,要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深入查处大要案件。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对七项清理整治内容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要对照自查自纠台账逐项进行整治,切实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惩治腐败。
集中清理整治过程中,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形成既有规定动作又有自选动作的立体工作格局。市直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行政许可、审批及基金征缴、批拨和项目核准等事项的清理整治;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资源整合、矿权托管、价款减免、安全监管、复工复产等事项和环节的清理整治;涉煤县(市)要重点抓好党员干部入股办矿、打击私挖滥采、充当“保护伞”和日常安全监管中职能部门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治。
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派出巡视组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巡视和督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查找深层次的问题,收缴拖欠基金、价款、税费,强化责任追究,揭露和查处大要案件,积极整章建制,推动集中清理整治深入开展,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月-2010年6月)
在此阶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专项斗争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并逐级写出总结报告。要采取组织检查与民意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认真组织检查。着重检查领导是否重视,组织是否得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党员干部是否受到了普遍教育;欠缴的基金、价款、税费是否得到了追缴;腐败案件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是否扎实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实现了地区、部门和行业风气的明显好转。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要表扬奖励;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补课,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五、工作要求
集中开展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扎实推进。
(一)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开展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是遏制腐败多发易发态势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煤焦及矿山产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运城在黄河金三角地区率先崛起,在全省奋力争先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