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
县(市)卫生局(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聘执业医师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湖南省卫生厅印制
协议条款
甲方:县(市)卫生局
乙方:受聘执业医师
根据《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湘卫规财发[2008]2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根据湖南省项目工作办公室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安排,聘用乙方在 县 乡镇卫生院从事 岗位的工作,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五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乙方的人事档案可转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地原单位。户口可留在原户籍所在地。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并报省项目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国家和省财政对试点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连续五年按每人每年补助人民币贰万五千元。该资金全部专项用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费用, 乙方所在的县卫生局参照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同类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标准为乙方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一份不低于2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资金由甲方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四、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照省项目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受聘医师考核管理办法,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到省项目工作办公室。甲方安排的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乙方必须服从所在乡镇卫生院的领导,遵守《受聘执业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和乡镇卫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所聘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如乙方不遵守《受聘执业医师考核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乡镇卫生院的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