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监督部门对安装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审核合格情况进行查看,符合要求后将相关资料返还,由安装单位将起重机械告知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台帐资料中备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三),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3、《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四份;
  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5、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6、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其它涉及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完成后,由各使用登记部门各自制作发放《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应将登记牌放置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安装(拆卸)前告知和使用登记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凡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登记部门有权按规定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五、原市总站制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管理办法》(杭建监总【2007】10号)和《杭州市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使用登记暂行办法》(杭建监总【2006】57号)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或矛盾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附件一: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附件二: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附件三: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设备产权单位

 

单 位 地 址

 

企业法人代表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起重机械名称

及型号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企业设备自编号

 

联系人

 

电话

 

设备购置时间

 

设备备案申报时间

 

设备备案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设备备案编号

设备备案单位(盖章)

备   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