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建监总[2008]6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
浙A×- × ×××××
(1) (2) (3)
其中:
(1)第一序列号“浙A×”中的×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2) 第二序列号“×”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