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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条例》精神,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人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人民防空工程是人民群众的掩蔽之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当前,尽管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天下并不太平,我国面临着多重安全威胁。近年来发生的现代高科技局部战争昭示,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已成为敌对势力打击的重点。一旦发生战争,如果没有人民防空工程,人民群众将无安全屏障,生命财产安全将无从保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也无从谈起。
  在平时,人民防空工程也同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人防工程抵抗爆炸冲击波的设计要求使其抗震能力远远高于一般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也提高了上部建筑的抗震能力。唐山大地震,特别是近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都验证了这一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召开重要会议和下发重要文件,对人民防空工作特别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从城市建设来看,还存在着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脱节现象。地下空间开发没有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甚至有些地方逃避、阻挠防空地下室建设,不缴或欠缴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大量存在。加之资金保障不足,联合把关机制不全,导致事后执法,成本较高,效果很差。
  省《条例》着眼于一切从人民安危出发,从制度上防范和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人防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不仅仅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问题,它还充分地体现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
  二、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制度
  省《条例》围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了科学的法制规范,确定了严谨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同步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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