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畜牧兽医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商务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发生疫情时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省界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杀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级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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