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出现保险关系转移、身故等情况,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承、转移和一次性领取。
第十九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或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本息从次年起退于本人。
第六章 保障工作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和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统计及资金落实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数量变化台帐,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并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到位通知书》,为征地单位办理征地的相关手续,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并确保开展此项工作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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