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供养年龄段的人员,采取即参即保的办法,从参保的次月起,依据缴费数额核定的养老保障标准领取养老金;
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参保人员(16-59周岁),待其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对未达劳动年龄段人员按土地补偿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参保农民的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来源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村民个人、村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集,合理分担,分别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40%、20%、40%。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由土地补偿款和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组成(从以上两种款项发放中抵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从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益中支付;政府补贴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上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十二条 进入劳动年龄段和供养年龄段的人员,其养老保险资金的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15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其应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的,方可享受政府和集体的社会保障补贴。
第十四条 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的原则,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征地时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专户,劳动保障部门依据银行进帐凭据出具资金到位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此据发放《建设用地通知书》,资金不到位的不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方案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协商拟定,由县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由村民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部分组成,统筹账户由财政补贴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由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社保专户设立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分账计算,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统筹账户资金用于弥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保障资金只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违者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