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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运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劳社部发[2007]14号、31号和晋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统一全部或大部征用的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本着“一个目标,五个原则”进行。即以“征地前置,保障优先”为目标。坚持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村推进与逐人逐户参保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集体拉动,个人参与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名单由征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培训

  第五条 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将城区规划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农村就业领域,本着“谁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谁使用安置补助费”的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培训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农民特点的培训计划,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不少于3-6个月的技能培训,亦可通过定向培训等形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就业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当地财政提供。
  第七条 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开发公益岗位和用地单位提供就业岗位等办法,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履行好政府职责。

第三章 保障人员界定与保障标准

  第八条 对经审核备案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待其保障资金按规定全部进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户后,按不同年龄段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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