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汾河流域(运城段)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汾河作为山西人民的母亲河,需率先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进一步核实汾河干流不同功能河段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不同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积极开展汾河流域入汾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增设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有依据、有目标地实施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做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既要确保各水功能区达到水质保护目标,又要做好用水衔接,确保汾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入黄河水质达到黄河水质要求。
  (四)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维护重点保护区利益
  对禁采区、限采区关停的企业,在对矿区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对企业实行必要补偿的同时,协同落实好省转移支付政策,确保地方利益不受损害。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影响汾河水源水质企业的搬迁,土地部门负责优先解决搬迁企业用地问题。
  (五)建立和完善用水价格体系,有效调整供水结构
  合理制定用水价格是调整供水市场结构最有效手段。我市要根据省有关政策,按照依次鼓励使用再生污废水、中水、引黄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原则,制定五类水的用水价格,逐步理顺各类水的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比价体系。并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和用水对象,制定差别水价和累进收费费率,运用价格杠杆进行鼓励、限制。当前,重点抓好两件事:
  一是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行为,利用价格手段,加大自备井关井限采力度。2008年底前,将汾河流域各县(市)非超采区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由目前的1元/立方米提高到2元/立方米,超采区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由目前的1.2元/立方米提高到3元/立方米。同时,继续执行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以及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20%等政策。水资源费调整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物价局审批。在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同时,对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二是合理制定中水价格,积极开发中水市场。根据中水企业的水处理能力、水质状况以及水质相适应的用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低于同用途自来水价格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制定有利于中水回用产业健康发展的中水价格。中水价格的制定,既要调动用户使用中水的积极性,又要保障中水生产企业的合理盈利。2009年底前,汾河流域中水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1.4元/立方米。中水价格具体标准,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六)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2008年底前,汾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2009年底前,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平均不低于0.7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不低于0.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不低于0.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特种行业用水不低于1元/立方米。2010-2014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不低于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具体标准,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在提高征收标准的同时,要加大费用的征缴力度,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支持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
  (七)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积极推进环境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探索研究汾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逐步实现排污权由无偿取得转变为有偿使用。加快建立企业自觉珍惜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具体办法:一是建立汾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价格,将排污指标作为资源实行初始有偿分配;二是在汾河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初始有偿出让,建立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一级市场,适时推进氨氮、总磷等排污权有偿使用;三是研究开发排污总量控制技术和先进管理系统,逐步建成排污权动态数字交易平台,形成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时,要按程序要求,加快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要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减免政策,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调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