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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汾河流域(运城段)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二)生态效益
  汾河河道复流和河道人工湿地的建设,有利于改善汾河沿岸的小气候,湿润和净化空气;河流的自然形态、湿地的保护,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程实施后,干流两侧森林覆盖率和汾河支流两侧森林覆盖率将达到15%左右,远期可以使全流域森林覆盖率增加4.3%左右,并使现有林地保护率达到约30%,将使植被面积增加,有利于控制水土流失,增强水源涵养功能,大大改善汾河干流沿线及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通过汾河流域的强力生态输入,可以完成自然生态系统向城镇中心生态亏空区域的生态量输入,极大地改善流域人口密集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三)经济效益
  实施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和保护工程,将对流域内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式增长发展模式产生极大的制约;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流域内经济发展走向绿色转型的道路和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长时期、大跨度的工程实施,可以带动水利、环保、林果业、农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沿线农民收入的提高;工程实施后,汾河面貌得以显著改善,河流景观价值大幅提高,提升土地价值,可以吸纳和安置社会富余劳动力,有利于旅游业、休闲娱乐业、房地产业等产业的发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与保护,有利于提升运城市,特别是新绛、稷山、河津、万荣四县(市)的对外形象,改善投资环境,进而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和技术,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社会效益
  流域生态治理修复和保护满足了人们亲水、亲自然的天然本性,在维持城镇生态环境稳定,提供生活及休闲场所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流域生态治理修复和保护极大地提升了流经地区城镇的品位;对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建设碧水蓝天、山川秀美的新运城有着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汾河流域运城段生态功能区规划和扶持政策
  在《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根据汾河流域运城段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生态植被状况等,进一步细化该流域的生态功能分区及产业结构布局;对化工、电力、冶金、煤炭、造纸等领域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实行严格淘汰,遏制其对流域水环境的污染;组织编制汾河流域运城段全社会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政策,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绿色产业、节水型工业项目,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的使用效益;采取政府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加快林权制度改革步伐,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植树造林和荒山荒坡绿化工程建设。
  流域各县(市)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制定和完善所辖区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的衔接与实施。
  (二)科学划定禁采、限采范围,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根据流域内矿山企业对汾河的影响程度,对可能直接破坏汾河河床、导致地表水直接漏失的区域实施禁采,在禁采区外围一定区域实施限采。初步划定禁采区有新绛古堆泉、绛县沸泉水出露带。初步划定限采区:①汾河干流左右两侧岸边以外1500m范围内、一级支流岸边左右1000m范围内;②古堆泉、沸泉重点保护区。
  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煤炭局等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上述禁采区、限采区以及新发现需要禁采和限采的区域进一步细化。禁采、限采范围确定后,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三)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确保汾河水质达标及合理利用
  水功能区划是实现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已由省政府批准颁布。根据汾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汾河干流共划分五个一级水功能区,我市汾河流域大部分位于汾河太原运城开发利用区,下游部分地段为汾河河津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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