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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汾河流域(运城段)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8、工业企业污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
  对已达标排放的6家重点企业全部进行污、废水深度处理,达到V类水质标准排放,治理达标后直接回用,实现零排放。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
  (三)远期主要建设内容和整治重点
  重点搞好汾河流域林地管护和植被建设,巩固植被修复成果,封禁保护林地,营造水土保持林,建设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草地的建设与保护。通过项目实施,汾河流域植被环境基本得到恢复。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污水、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有法可依;加强水质监测和环保设施维护,建立应急预案,保障环境安全;全面恢复和重建汾河流域生态环境,重塑汾河流域自然生态。
  加大对汾河流域现代农业和林果产业的开发力度,加快产业化经营步伐,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利用汾河流域历史人文景观和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绿色产业和文化生态旅游产业,进一步增强汾河流域的综合实力,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新的飞跃。
  四、资金筹措的总体思路和意见
  (一)多元化投资原则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现状,是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多重影响的结果,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是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程资金的筹措要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承担,分类区别对待:对因企业污染造成的治理项目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其它有经营收入,可以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政府要帮助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市场运作;对可列入中央、省投资范围的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国、省投资,市、县和项目单位按照国、省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对跨区域实施的重要公益性基础工程,按照省《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规定,工程投资主要由省级政府安排,市县级政府予以配套;对市、县属区域内实施的一般公益性基础工程,工程投资应主要由市县级政府安排,省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无法划定市、县区域的重要公益性、体系服务性项目和骨干工程的投资,全部由省级政府安排;对原有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同类型项目),应由各类专项基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财政给予补贴投资的项目,仍按原投资渠道和管理办法落实项目资金。
  根据上述原则和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省定项目以省投资为主、市县配套,按省与市县7:3比例掌握;市定项目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给予补助,按省与市县3:7比例掌握。根据省方案规定,在年度计划执行中,按照总投资基本不变,结构优化的原则,省级投资可向贫困地区、无煤市、县(区)及农村项目倾斜。
  (二)投资来源构成及近期资金筹措意见
  按照省《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中规定的建设资金筹措安排意见,我市近期治理修复工程共计6类13项,项目总投资约9.47亿元,除省级投资6.33亿元外,其余3.14亿元需通过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企业自筹解决。根据初步测算,在我市筹措的3.14亿元中,通过企业及沿线受益村自筹可解决1.42亿元,其余1.72亿元需由市县两级政府筹措解决。
  所有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财政预算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以可研批复为准。
  五、社会与经济宏观效益分析
  (一)资源效益
  汾河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对缓解我市汾河流域区域水资源缺乏,有效利用各种水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再生污废水、中水的综合利用,可增加再生利用水量;限制和规范流域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可以大大减少对水资源的破坏程度;常年保持汾河干流生态输水,减缓或遏制地下水位下降,并逐年返升,增加我市战略水源储备;植被湿地的恢复和水土保持,可以改善水源涵养条件,有利于流域内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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