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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行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1日-7月25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实施方案、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和动员部署情况在7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26日-10月10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8月5日前完成对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8月10日前完成对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9月1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工作;9月20日前完成重点区域集中整治;10月10日前完成汾河流域、涑水河流域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0日-11月15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送《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10日-15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依据《2008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及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上报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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