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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名单所列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化工企业。
  电力部门负责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从严考核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县(市、区)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督办制度,加强挂牌督办。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市、区)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县(市、区)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挂牌督办一批严重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三)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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