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超期试生产项目,必须停止生产,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待环保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
(5)不符合产业政策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采取关停措施。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于9月2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按照《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189号令),从9月21日起实施停业或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9月底对各重点区域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
张建喜 副市长
副组长:
陈省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铁刚 市监察局局长
谢爱玲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张会生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利民 市环保局纪检书记
席根柱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炳奎 市经委副主任
郭新胜 市监察局监察室主任
郭海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启民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 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晓东 市安监局副局长
解志强 运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张会生(兼),
副 主 任:梁 岸(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9-2282727 2282728(兼传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地区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