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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超期试生产项目,必须停止生产,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待环保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
  (5)不符合产业政策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采取关停措施。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于9月2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按照《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189号令),从9月21日起实施停业或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9月底对各重点区域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
  张建喜 副市长
  副组长:
  陈省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铁刚 市监察局局长
  谢爱玲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张会生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利民 市环保局纪检书记
  席根柱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炳奎 市经委副主任
  郭新胜 市监察局监察室主任
  郭海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启民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 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晓东 市安监局副局长
  解志强 运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张会生(兼),
  副 主 任:梁 岸(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9-2282727 2282728(兼传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地区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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