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工程的实施,使我市汾河河道防洪能力进一步提高,汾河干流两岸生态植被得到初步改善,干流河道水生态状况有所改观,汾河干流沿线的环境压力大大减轻。
2.中期目标和实施重点
在汾河干流河道生态环境初步改观的情况下,按照生态文明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结合富民工程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进一步扩大汾河干流沿岸植被绿化范围,在主要支流入汾段建设水土保持林;在干流河段基本达到地表水V类水标准的基础上,将治理的重点放在一级支流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改造配套汾河沿岸67座提灌工程和13.7万亩的节水工程建设,汾河干流两岸3公里范围内工业自备井在建设替代水源的基础上逐步关闭;加快生活垃圾的集中填埋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实现全流域工业和生活污废水无条件零排放;在有条件的煤矿和矿井实施煤水双采,全面实施矿坑水处理回用工程。通过努力,使晋中汾河干流及主要一级支流河道的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为晋中汾河流域生态的自然恢复奠定良好基础。
3.远期目标和实施重点
远期着眼于重塑汾河流域(晋中段)的自然生态,进一步以保护天然林为主,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选择有利地形条件,扩大塘池和湿地面积,构建人水和谐的自然生态;充分应用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污废水的处理水平,最大限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按照全省汾河流域生态功能与水功能区划要求和流域水资源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调配和重构晋中汾河流域生产力格局,规范经济和社会活动,逐步完成汾河流域生态恢复,尽全力建立高效、稳定的“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努力实现“蓝天碧水”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整治措施
(一)近期工作重点及推进措施
本阶段为流域治理初步见效期,通过实施污染源治理、水源地建设、干流河道治理、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矿山地质恢复等工程,实现汾河干流水资源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河道自然形态、两岸生态植被得到有效改善,水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1.加快污染源治理,实现生产和生活污废水达标排放
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制度。彻底取缔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取缔破坏汾河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依法关闭汾河沿岸违法排污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关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严把新建项目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影响和破坏汾河环境水质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近期要重点抓好干流沿岸92户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搬迁和治污工作。同时,太谷、榆次、寿阳三县(区)要按照汾河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的总体要求,抓好流域3公里范围内污染水体企业的治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关停淘汰企业20户,搬迁治理7户。对已经责令淘汰和关停治理的企业,要加大验收检查力度,坚决予以取缔,防止名为淘汰,实为违法运行生产。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环保局协调监督平遥、介休、灵石三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二是实施工业废水达标治理及深度处理回用工程。对列入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排污治理的65家工业企业,包括限期治理的14家,污水深度处理的24家,限期达标验收的24家,在建的3家,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由相关县(市)列出具体时间表,限期治理,必须实现闭路循环或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闭或停产。对已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建设废水污染处理及回用工程,特别是化肥、焦化、电力、洗煤、冶金等废水必须实现闭路循环。不能做到零排放的企业,要进行深度治理,所排废水必须达到汾河水质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监督祁县、平遥、介休、灵石、寿阳五县(市)人民政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