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安全纠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推进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兼顾公路治超的源头治理,经研究协商决定成立晋中市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领导组:
组 长: 黄海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陈中善 市监察局副局长、纠风办主任
张宝中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师令生 市经委副主任
刘兴先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张建通 市煤炭工业局纪检组长
王国华 市煤炭运销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兴先兼任。
领导组负责组织落实《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贯彻《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督促检查煤炭销售票工作落实情况和源头治超工作;召开全市煤炭销售票运行例会;协调解决煤炭销售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领导组,加强对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进一步宣传发动
在全市进一步开展规模更大、范围更广的煤炭销售票宣传活动,在全市造成生产、销售、运输、加工转化煤炭时必须使用煤炭销售票的强大氛围。从即日起,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舆论,宣传《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并向各煤矿、储煤厂、洗煤厂、加工企业、用煤大户、发运站、运输车辆、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散发宣传资料,使所有涉煤企业和个人认识到无票生产、无票销售、无票运输、超载运输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