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在收到煤炭时,须向承运车辆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或《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按照票种分别整理,以25张一册装订,并在封皮上标明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经营企业名称、份数和吨数,并以供煤企业为单位填写《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明细表》、《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汇总表》。每月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携带上月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或《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报表和相关合同到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洗储煤专用)。
7.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煤炭加工转化企业、各类煤炭用户不得收购、经营、使用无票煤炭。必须接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安全纠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票各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安全纠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加工转化等环节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处罚力度。要把煤炭销售票和从煤矿源头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有机结合,严禁不带票或带票量与载重不符行为的车辆出矿。煤运公司的公路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强化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回收工作。所有管理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查验、回收煤炭销售票,并自觉接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安全纠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1.驻矿安全特派员、治超监督员要按照省政府212号、223号令及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文件 “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对煤矿煤炭销售票的使用情况进行逐车审核,填写《晋中市煤矿煤炭销售票开具登记明细表》、《晋中市煤矿煤炭销售票开具登记汇总月报表》,并以煤炭销售票为依据逐车核实运煤车辆载重,从源头上控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发现运煤车辆不带票或带票量与载重不符行为的车辆出矿,要及时制止或报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2.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由煤运公司所属的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并加盖验票印章,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和回收。各公路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必须有专人负责煤炭销售票管理使用工作,有固定工作人员从事煤炭销售票的查验、登记造册、汇总上报,并按照规定每月5日前将上月回收的公路出省销售票回收联及相关票据登记、造册、汇总上交属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