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有效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公路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实现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煤炭销售票使用范围及要求
煤炭销售票是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给本行政区域内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1.各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将煤炭销售票发放到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炭企业,不得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对于故意停发、迟发煤炭销售票,影响煤矿正常生产和销售的部门和人员要追究责任。
2.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炭企业在销售原煤时,要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为购买方运输车辆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购买方运输车辆不开票、少开票、多开票。
3.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煤炭加工转化企业、各类煤炭用户购进原煤时,必须向供煤方收取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
4.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另外,为方便检查、处罚,启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
5.通过短途公路集运上站煤炭全部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作为上站煤运输车辆的通行凭证和沿途销售票查验及治超站点查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