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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政府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调控功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职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作为民生工程中首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就业工作体系。
  (二)继续发挥市、县两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整合资源,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三)建立对县(市)区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和督导检查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政府督导检查力度,2008年重点对落实政策措施、履行政府职责、提供指导服务情况以及援助工程、创业工程和基层就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解决问题的跟踪制度,保证督导检查的实效性。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时,要同时做好人才需求规划。要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有效措施,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农村、街道、社区、中小企业等基层就业。同时,通过就业网络平台、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做好基层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
  二、继续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
  (五)吸纳高层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有空编的要优先安置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并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在事业单位就业时可待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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