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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二)拟定和提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草案;
  (三)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检举、投诉和控告;
  (五)完成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应根据当地采购工作实际,成立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应成立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代表组成。采购办的主任单位由医疗卫生机构民主推荐或协调小组指定产生。
  第十二条 采购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
  (二)提出本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议和草案;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信息;
  (四)负责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五)完成省或设区的市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集中限价采购,以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省协调小组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逐步完善的原则制定、调整和颁布全省范围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各设区的市协调小组负责制定、调整和颁布本行政区域除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市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一)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和金额大、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医用耗材;
  (二)价格比较稳定、采购单价金额大且符合集中限价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
  (三)临床应用技术风险高、采购单价金额大的医用耗材;
  (四)省协调小组确定的应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用耗材。
  第十六条 未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医用耗材纳入市级或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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