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减少为至少3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
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为2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减少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
33.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并开始盈利才能对境内再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对境内进行再投资。
34.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5.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但必须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有限连带责任的书面文件。
36.进一步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37.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限制注册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
38.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主创办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便于引进资金、技术,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投资入股,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9.为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产品收购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积极为提出注册申请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服务,办理营业执照。
40.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局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4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
42.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由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