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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1.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会展策划”等。
  22.国有企业因改制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核定为“仅限本企业办理职工保险福利等相关手续”,保护职工权益。
  23.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设立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24.分公司从事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时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隶属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应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25.凡依法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自主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26.企业经营住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27.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8.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降低创业成本。
  29.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30.投资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可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注册资本总额的20%给予注册,但不得低于3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20%放宽到70%。
  31.凡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公司,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
  32.扶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帮助县级、市级集团申报省级、国家级集团;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登记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3家以上降低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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