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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加强引导,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敢为人先、创新创优的服务意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推动邢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减免收费力度,鼓励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1.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在乡镇以下的农村(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符合条件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有关证件免收登记注册费,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4.扶持残疾人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5.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过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期间由省工商局规定的半年放宽到两年。
  6.对在社区和农村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养老、就业培训、文化服务、农业技术培训、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以及物流企业,免收首次登记营业执照工本费。
  7.对新登记设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费用。
  8.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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