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朝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在救灾、救护、救助等方面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会是国际人道主义救助组织,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人道、博爱、奉献”为精神,致力于救灾、救护、救助以及推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等人道公益领域的工作,是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方面的有力助手。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红十字会设立的人道救助基金要依法给予投入;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要利用福彩基金等支持红十字会的救助工作和其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对红十字会的办公场所、备灾仓库、工作用车要予以支持,对红十字会的救助物资及交通工具,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免收路桥通行费;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并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红十字会救助、指挥车辆免收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