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志愿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积极支持收藏家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鼓励引导民间文物收藏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文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保护和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把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的日常性工作。各级建设、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与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和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主动接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文物流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盗挖、盗掘、走私、非法买卖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严惩文物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
《文物保护法》,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宣传我市的各类文物资源,尤其要宣传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