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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的通知

  (三)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各地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文物密集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需建设的,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古文化遗址埋藏丰富地区的土地整理规划,应明确限制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大型基本建设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的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前均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列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勘探、抢救性发掘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和出土文物,应依法立即停工,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四)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各地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相衔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用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按法定期限编制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未经批准前,凡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风貌格局和重要历史地段的拆迁、改造、建设工程必须暂缓进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
  四、加强文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能 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地要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要充分调动市和县(市)区两级文物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爱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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