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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四)发展改委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办理立项手续。积极争取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的资金,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增强服务功能。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弃婴、弃儿、孤儿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要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依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给残疾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标准不低于检查和住院费用的50%。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的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七)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儿(含疑似,下同)身源的查找和依法为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办理弃婴、弃儿发现者《捡拾人捡拾证明》(陈述笔录)和公安机关《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民政部门移交弃婴、弃儿的有关材料,由民政部门告知儿童福利院临时行使弃婴、弃儿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予孤儿办理集体户口。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弃儿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的,办理落户手续。 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要优先做好外国人收养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
  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对为首组织人员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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