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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4.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实施“家庭式”养护办法,不断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并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优秀人才从事儿童福利事业,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选派一部分特教老师、保育员、护士、医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
  (三)建立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的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情况,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在院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纳入“五保”范围。对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孤儿,在标准基础上上浮20%。遇到有生活特殊困难时,可通过临时救助的方式解决。
  2.建立孤儿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结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孤儿福利机构要对孤儿实行全额投保;享受低保的孤儿对无力支付保险赔付起付线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解决,确保孤儿享受保险赔付。对农村孤儿,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进一步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助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救治和康复。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要积极为孤儿购买商业性的医疗保险。
  3.继续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的学前教育,要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就近就地入学或送省孤儿学校就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高中“宏志班”应对孤儿学生实行优先录取,并适当放宽招收条件。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要积极发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
  4.积极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房产部门应优先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困难无力解决的,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供12个月的租房租金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帮助特别困难的孤儿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归属当地民政部门。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孤儿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和落实冬季取暖费减免或补助政策。鼓励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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