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4.继续鼓励家庭寄养。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采取集中寄养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比例,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落实家庭寄养和跟踪服务经费,加大家庭寄养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要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自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技术援助、资金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3个月后,确实无法查明身源的,在各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政府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在市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后,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7.积极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责任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并签定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定,落实救助政策。
  8.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爱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对体检已经感染爱滋病毒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爱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建立完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孤儿福利服务网络。
  1.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性作用。家庭是孤儿成长最适宜的环境,在开展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和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的平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联系,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
  2.发挥社区(村)照料孤儿的支持作用。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的家庭养育服务作用。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等资源,开展便利优惠的服务,促进孤儿与社区(村)的融合。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骨干作用。实施好国家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建设项目,在市社会福利院新建1所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儿童康复楼,不断增加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的房舍,改善设施条件;在市救助管理站建设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孤儿的收养和救助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