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结合,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鼓励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进一步健全孤儿救助制度体系
(一)建立完善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2.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依法规范收养行为,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3.充分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城乡孤儿,要逐步集中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就近就地入学或到省孤儿学校就学。在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并根据就业状况,由供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回归社会;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供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的规定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