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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历次普查实际, 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按人均不 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应按人均不 低于1.5元预算。
  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 报酬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 有重点地深入,在全市形成应有的宣传氛围。市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省委宣传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 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 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 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 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达到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 好效果。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 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 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 查工作质量。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 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 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 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 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 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总结表彰。为提高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 战斗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 机构和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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