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 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 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各阶段、各环节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我市决定成立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 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 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 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 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 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 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 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 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上级人民政府应与 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市级普查机构成员 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严格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 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应协调解决。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 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 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 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