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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8〕52号)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补偿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补偿补充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保证我市重点城建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在拆迁中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有效解决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意见》相关规定,就重点城建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拆迁补偿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属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旧区重点改造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可采取下列拆迁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补偿总额,及其它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如:搬家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搬迁奖励以及评估报告未涉及的项目),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回购房屋的,可与拆迁人订立“房屋认购书”。回购房屋涉及的具体内容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抵顶购房款。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购房的,可优先按程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经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被拆迁人,且回购住房有较大困难的,可以以《补贴证》抵顶购房款,回迁安置房屋开工建设后,拆迁人持《补贴证》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回购房安置协议,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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