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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一县四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规范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条例》、国发〔2002〕12号文件、晋政办函〔2007〕167号文件和山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关于限期解决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全市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在市行政辖区内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述“一县四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分步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在调整规范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要正常开展,做到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一县四企”要做到资产清理和移交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的内容
  (一)撤并相关机构和职能。按照朔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朔编字〔2003〕1号)文件的要求,将原山阴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改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阴县管理部;将原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销,其现有职能及业务直接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撤并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市人民银行撤销上述“一县四企”在相关银行开立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账户,原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账户,其原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统一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三)接收资产及相关业务。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体接收上述原“一县四企”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业务。
  (四)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对原山阴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职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人员,一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方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原两中心的负责人及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在符合年龄、专业等其它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聘用。对未聘用人员由山阴县人民政府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负责妥善安置。

  三、规范的步骤
  (一)冻结。按照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的有关规定,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冻结原山阴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暂时停止使用上述“一县四企”在相关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支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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