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拆迁人以索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突击装修、私搭乱建、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置。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居住现状及其承受能力,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的四类户型,以适应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要。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不宜按上述四类户型设计的,拆迁人在上报拆迁安置方案时,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
拆迁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误差的,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被拆迁人有权退房。被拆迁人不退房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拆迁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承担,产权归被拆迁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返还被拆迁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产权调换房屋回迁时,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产权调换房屋允许误差面积差价款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款项外,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他任何税、费。
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拆迁人购买地下室外,拆迁人不得强行搭售地下室。
(三)产权调换房屋室内设施。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产权调换房屋必须门窗齐全,墙壁粉刷,水电畅通,卫生洁具、灯具齐全,地面平整,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三、其他
(一) 拆迁人必须按有关补助标准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拆迁房屋室内装修、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补偿指导标准协商确定补偿。
(二)本通知适用于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由朝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和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3]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