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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朔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朔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
  (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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