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同步增长,根据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市政府决定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
(一)提高低保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60元。即以户为单位,以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260元为上限,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二)提高救助水平。以分类救助和发放临时性物价补贴为重点,提高救助水平。将农村低保对象中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作为重点,给予重点救助。按月人均10元的标准,为农村低保人口发放临时性物价补贴。使农村低保人口月 人均救助额达到55元。月救助额缺口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补充,对完成任务指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从目标考核中给予奖励。
二、细化核查标准,落实低保资金
(一)细化核查标准。根据《朝阳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家庭收入核实办法,解决项目不全,标准不具体的问题,做到合情合理,可操作性强。
(二)落实低保资金。市、县(市)区两级分别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含中央、省拨资金),拨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实行金融机构折式发放。
三、加强管理,规范农村低保工作
(一)规范申请程序。严格本人申请、入户核实、村民评议、乡镇初审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特别强调在此过程 中的两次张榜公示,实施阳光操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户保”制度,杜绝“人保”现象。
(二)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管理的真实性、原始性。实行档案分级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建立档案室,乡镇设档案柜,村建低保对象名册和民主评议记录。做到专人管理,一户一档。
(三)核实低保对象。要认真核实低保对象,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应保尽保。并做到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实名制、折式发放。实行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定期申报复查,做到进出有序。
(四)重视数据统计。农村低保相关数据的统计是一项严肃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低保综合统计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扎实细致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要保持数据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注意纠正数据统计逻辑关系不合理的问题,剔除水分,确保真实,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