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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5 应急解除
  当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发布机构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灾区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灾后总结
  应急办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应急办安排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县乡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必要时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现代化通讯工具,确保救灾信息畅通。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6.4 宣传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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