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5 应急解除
当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发布机构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灾区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灾后总结
应急办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应急办安排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县乡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必要时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现代化通讯工具,确保救灾信息畅通。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6.4 宣传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