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应急办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3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4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3.1 三级响应行动
(1)灾区区、县(市)政府立即召开本地区应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区、县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4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区域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2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3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4.1 四级响应行动
(1)灾区区、县(市)政府立即召开本地区应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区、县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