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省农业厅。
5.3.3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5.4 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4.1 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Ⅲ级(偏重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监督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
5.4.2 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厅。
5.4.3 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区)政府、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同时上报省农业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援。
5.5 IV级(一般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认真做好病虫的田间调查,加强各地检疫,及时掌握病虫发生动态,准确发布病虫预报,加大农业、生物、物理等防控措施的应用,减少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实现对病虫的可持续治理。
5.6 应急结束(终止)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应急防治工作结束,或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指挥部发布应急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6.2 调查与评估
对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的起因、损失、应急防治效应、责任、经验教训和生产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加大监测预警力度,提出预防改进意见,防止灾情再度发生,向省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