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2.3 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报请省农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2.4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性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性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负总责,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5.2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5.2.1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会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部署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和农业厅。
5.2.2 灾害发生地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5.2.3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农业局报请农业厅,请求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5.2.4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措施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5.2.5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农业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得到解决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农业厅。
5.3 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1 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监督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