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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4.2.2 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2.3 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报请省农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2.4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3 风险评估
  通过对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性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性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负总责,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5.2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5.2.1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会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部署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和农业厅。
  5.2.2 灾害发生地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5.2.3 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市农业局报请农业厅,请求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5.2.4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措施实施后,根据不同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5.2.5 I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农业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行动得到解决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和农业厅。
  5.3 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5.3.1 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市指挥部监督II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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